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,“和解与执行”是决定当事人能否真正拿到钱的关键环节。本周高频咨询显示,多数当事人误以为签订和解协议即告终结,却因协议未获司法确认而无法申请强制执行,或忽视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后执行落空。本文从常见误区与反例切入,梳理和解协议效力与执行程序的实务要点。
误区一:签了和解协议就等于纠纷解决?反例:协议未确认,执行无门
许多当事人认为,只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坐下协商、签署了和解协议,纠纷就“翻篇”了。但在法律上,和解协议仅是民事合同,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若对方签署后反悔、拒不履行,你无法直接拿着这份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本周高频咨询中就有这样一个典型反例:深圳宝安区的张先生与租客因拖欠租金产生纠纷,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,约定租客分三期支付欠款。租客支付首期后便不再履行,张先生拿着和解协议前往法院申请执行,却被立案庭告知:未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依据。他只能重新提起民事诉讼,时间和诉讼成本双双增加。
操作指引:若已启动诉讼程序,应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内容制作《民事调解书》;若尚未起诉,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。切勿以为一纸协议万事大吉。
误区二:诉讼中接受和解并撤诉,反悔后再诉却被驳回
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误区: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,承租人表示愿意和解,出租人便向法院申请撤诉。等到对方后续款项未付,出租人再次起诉时,法院却可能以“一事不再理”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四条,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但如果撤诉发生在二审程序或和解内容已将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(例如调解书已生效),则另当别论。实务中,撤诉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,和解协议沦为普通合同,无形中削弱了债权人的程序保障。
深圳租赁政策中尤其强调:涉城中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庞大,法院鼓励调解,但调解与撤诉不可混为一谈。调解达成后应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,而非自行撤诉。
误区三:判决赢了、执行却落空——忽视“财产保全”与“执行线索”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流程中,最扎心的莫过于胜诉后“执行难”。本周高频反例之一:深圳龙岗区某房东起诉租客支付租金及违约金,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,但进入执行阶段发现,租客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寥寥、无房产车辆,案件只能“终本”(终结本次执行程序)。房东胜诉却分文未获。
主因在于,起诉时未申请财产保全,租客在诉讼期间已转移存款、变更账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三条,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,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。建议在起诉同时提交保全申请与担保,查封对方账户或财产。
此外,执行阶段可申请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“黑名单”(失信被执行人名单)并限制高消费,迫使其主动履行。深圳各级法院对拒执行为惩戒力度较大,如福田区法院近年多次集中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,深圳租赁政策亦鼓励当事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财产线索。
误区四:忽略和解协议中的“违约条款”,对方违约时索赔无据
和解协议不只是“分期还款计划”,还应包含担保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。很多当事人自行草拟的和解协议只写了欠款总额与支付时间,却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或保证人,导致对方再次违约后,只能主张对方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定利息,无法获得更高赔偿。
深圳租赁政策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履约问题,倡导合同条款应明确租金支付节点、逾期违约金、保证金抵扣顺序等内容。和解协议本质上也属于合同,应参照此类标准,写明“如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,则全部未付款项视为到期,并另行支付违约金”,以此最大化保护出租人权益。
律师小结:牢记“和解+执行”两步走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,和解与执行是“最后一公里”,也与深圳租赁政策密切关联。承租人欠租、腾退难等纠纷若处理不当,极容易衍生二次诉讼。以下几点值得记住:
- 和解协议要司法确认或公证赋强——这是可强制执行的前提;
- 诉讼期间优先财产保全——防止对方转移财产;
- 调解书比撤诉更可靠——撤诉可能带来一事不再理风险;
- 执行阶段主动提供财产线索——等待法院查控往往错过黄金期限。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流程看似繁琐,但只要在和解阶段留足书面证据和约束条款,在执行阶段用足法律工具,合法权益完全可能落到实处。本文所涉建议具有普遍适用性,具体个案情况不同,可结合自身实际咨询专业律师(如吴勇律师)获取针对性意见。
延伸阅读:中介合同纠纷:本周高频:和解与执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