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出租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证据?完整清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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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深圳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,证据准备应围绕“合同是否成立生效、谁构成违约、损失如何计算”三条主线。核心清单包括六类材料:①双方主体资格与房屋权属证明;②租赁合同、补充协议及网签备案凭证;③租金与押金的支付、催收凭证;④房屋交付、验收与现状证据;⑤违约、催告、解除通知及送达证据;⑥房屋合规与深圳出租管理相关材料。电子证据须保留原始载体,重要通知建议“双渠道送达”并留存凭证。

一、为什么要先理清举证责任?
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通俗地说,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,谁就要拿出证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三条,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;第七百零七条规定,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

实务中,出租人主张欠租,通常需要证明“合同成立生效+房屋已交付+租金标准+对方未按约支付”;承租人主张房屋漏水、被查封、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无法正常使用,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,则要证明妨碍使用的事实、程度和持续时间。举证方向不同,清单的重点也不同。

二、通用证据清单:六类材料按顺序整理

1. 主体资格与房屋权属证据

  • 出租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;承租人的身份证件、居住登记信息
  • 不动产权证书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;房屋为多人共有时,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
  • 委托他人签约的,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
  •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等情况的查询信息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五条,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,也就是常说的“买卖不破租赁”,但前提是承租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合法占有房屋。

2. 合同类证据

  • 书面租赁合同、补充协议、租金调整确认单、续租或退租确认记录
  • 网签备案回执。根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,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
  • 中介居间合同、佣金票据、带看记录

3. 款项类证据

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: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:深圳 更新于 2026-10-04 已核验法条引用 1 处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